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4-09-02    作者:

各盟市残联、发展和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残联、发展和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

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残保金“有效的征”、“有效的用”,有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并进,全面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要求,推动全区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亮丽北疆。

二、统筹优化残保金征收

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在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基础上,积极回应用人单位诉求,通过残保金有效征收,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双赢。

(一)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一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保金。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四)动态监控残疾人就业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调一致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开展动态管理和监控。

三、科学规范残保金使用,分级管理,分级使用

(五)明确残保金使用范畴。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重点用于满足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支出,按照相关规定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各地要结合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六)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奖励力度。充分发挥残保金的积极作用,完善残疾人就业奖补制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

1.健全完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制度。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2.健全完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制度。对安置应届高校毕业残疾人(不含公益性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每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3.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公益岗位补贴制度。专职工作人员不足8人的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3500人以上且专职工作人员不足6人的旗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3500人以下工作任务且专职工作人员不足4人的旗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

发〔2020]50号)要求,申请设立残疾人公益岗位(残疾人大学生优先)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解决。各地可结合实际,考虑残疾人生活成本等因素,适当提高残疾人公益岗位的薪酬待遇标准。

(七)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探索建立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场地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金融扶持机制。对租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残疾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但不限于民办康复机构、残疾人托养构、盲人按摩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等)按规定给予租金减免,有条件的地区可针对残疾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加大租金减免力度。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等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就业残疾人所需贷款及贴息,可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内财金〔2020]502号)执行。

(八)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各盟市应根据残疾人特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2号)、《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19]173号)、《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等规定,合理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成功签订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机构,按每安置1人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残疾人就业补贴。

(九)规范残保金奖补申报。符合残保金奖补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每年6月一7月份向审核残保金的残联提出申报。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残联要严格把关,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手段,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合规、完整。符合奖补条件的,应在相关奖补资金发放前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奖补单位或人员名单、奖励或补贴项目、金额及奖补依据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推荐残疾人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企业)所在地负责审核其残保金征缴事宜的残联提出列入同级预算的申请,按法定程序予以解决。自治区财政通过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渠道,综合考虑各盟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量、残保金征缴和支出情况、工作绩效、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及努力程度等因素,对各盟市给予适当补助。

四、充分发挥残保金监督评价作用

(十)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盟市、旗县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建立残保金绩效评价机制。自治区将按规定施行残保金项目全程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绩效考评,定期组织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残保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动态绩效考评和综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残保金分配重要依据。

(十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公示后一年内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应将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三)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大数据平台。进一步摸清全区残疾人就业状况及就业需求,健全完善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依托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探索建立集残疾人就业需求采集、职业水平分析、职位信息推荐、就业效果评价于一体的残疾人就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切实提升残疾人就业智能化服务能力,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提供快捷、便利的交互平台﹔建立自治区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及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事业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区信息共享。

(十四)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跨省通办”项目。建立自治区各级残联、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及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

(十五)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十六)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十七)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十八)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要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六、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二十)压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科学合理安排残保金项目,使用好残保金。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等活动,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