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办通〔2015〕69号)二、补贴对象及条件重点扶持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能持续经营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且残疾人职工实际在岗;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5人;3.城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残疾人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农村牧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可不受此条限制;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三、补贴范围和标准1.补助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岗位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技术改造、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贴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股东分红。该补贴可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叠加享受。2.补贴标准。按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补贴,对于法人是非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补贴5000元;对于法人是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补贴6000元。除此之外,每年对每个用人单位补贴封顶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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