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关于做好2020年审核征收2019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0﹞22号),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现将呼和浩特市本级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审核及征收时间
1.无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6月1日——10月31日。
2.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主管税务部门对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时间:2020年6月1日—— 8月31日。
3.缴费时间:用人单位于确认审核后次日至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局进行缴费。用人单位应及时缴纳保障金,避免产生滞纳金。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自主申报审核: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申报流程:
第一步:用人单位打开网址,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发送本单位信息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后及时修改密码)。
第二步:点击“残保金审核信息”打开后,填写“在职职工人数”和“企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填写申报人的个人信息,点击“添加文件”按钮,上传附带资料:
1、已填写完成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加盖公章,此表可登录呼和浩特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2020.6.1日下载;
2、2019年度单位年终决算报告中的基本情况表或2019年度用人单位人员及工资情况汇总表,此表可登陆呼和浩特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2020.6.1日下载,并加盖公章,确定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提交后将无法退回。
(二)残联审核: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完成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加盖公章,此表可登录呼和浩特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2020.6.1日下载;
2、从业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企业单位提供2019年度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在编的残疾职工编制本首页及残疾职工本人页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从业残疾人员工2019年3月、6月、12月工资表加盖公章、2019年度单位年终决算报告中的基本情况表或2019年度用人单位人员及工资情况汇总表并加盖公章,此表可登陆呼和浩特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2020.6.1日下载;
5、2019年度从业残疾职工的《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原件,此证明在社保局2楼自助办理机打印;
注:各类用人单位应如实审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保障金的,给予催报并追缴保障金。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政策调整
1、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呼和浩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8883)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残保金征收达不到上限标准的,仍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4、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到残联审核时提交派遣单位、接受单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三方协议。
五、强制审核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并将根据呼和浩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审核认定。造成在职职工人数的误差,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审核范围及联系电话
1、市本级: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白塔空港物流园区税务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819室)
联系电话:2570074 2570075
2、旗县区级:各旗县区税务部门所管辖的用人单位到所对应的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审核(所需审核资料咨询当地残联)
新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6218128
回民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4394754
玉泉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6353136
赛罕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5184862
土左旗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8165568
托县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8560553
和林县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7186858
清水河县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7913548:
武川县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13274811833
特此通告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此表需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