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管理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内残联发〔2013〕72号
各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贯彻实施由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共同制定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2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由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共同制定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以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权益和群众就医安全,全面做好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现就自治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有关事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在规范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活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继续教育、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盲人的关心和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和支持,有利于广大盲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传承祖国中医药及自治区非物质文化和文化软实力的民族医药文化,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做好“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要把学习、宣传“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提高认识,全面掌握精神实质,加强沟通协作,确保“管理办法”的全面顺利实施。
二、明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执业审批、登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执业管理;负责协调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入本辖区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盲人医疗按摩技术职务评聘给予支持和指导;对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审核颁发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就业创业给予指导、服务和扶持。
残联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出具《内蒙古自治区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同意开办证明》;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的审核;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档案管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发盲人医疗按摩岗位,推动社会各类医疗机构按比例安排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鼓励自主兴办或联合举办按摩专科医疗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各级卫生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管理,自治区及各盟市要成立盲人医疗按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从医资格审核、职称评审、注册与管理工作。盲人医疗按摩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联盲人按摩服务中心。
三、不断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业管理工作
(一)完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各盟市残联要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根据《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03号)及有关规定,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制定评审制度,严格评审流程、保证评审质量,提高盲人医疗按摩队伍技术水平。对于获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颁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
要按照国家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自治区盲人按摩服务中心根据中国残联制定的培训规划制定自治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建立培训制度,提出培训目标,明确培训内容,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受继续教育。
(三)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根据中国残联制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规定》、卫生部等三部门制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规定,由盟市残联盲人按摩服务中心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的初审工作,对不合格的,要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自治区盲人按摩服务中心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复审,对复审合格的,发放由中国残联统一印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取得“资格证书”的盲人,在参加每年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后,可继续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四、认真做好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审批工作
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残联,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一)申请
持有“资格证书”的盲人,且具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盟市残联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拟开办的按摩机构使用房屋的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以上证件需要原件和复印件);
2、内蒙古自治区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申请书(一式四份);
3、拟聘用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以上证件需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
各盟市残联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前6款规定,实地或者委托旗县级残联审核开办人及其他从业人员资格、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机构设置条件。对条件均合格的,出具《内蒙古自治区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同意开办证明》(以下简称“同意证明”);不合格的,应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申请人持“同意证明”到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到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盲人医疗按摩所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
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
盲人医疗按摩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四)管理
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常规管理和服务。
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严格自律、依法行医,造福患者。
对于违犯法律规定、行业管理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及从事医疗按摩的盲人,根据其情节,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扩大诊疗科目登记、批准设置病床位或药房(柜)的,其行为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并书面通知同级残联。
五、大力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创业
(一)鼓励医疗机构通过开设按摩(推拿、康复)科(室)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并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工作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二)积极推进盲人医疗按摩进社区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残疾人康复进社区”活动,积极推进盲人医疗按摩进社区工作,为其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三)将盲人医疗按摩诊治科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五)有条件的地方残联可以为吸纳盲人就业的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按摩设备和无障碍设施改造支持,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扶持和帮助。
(六)积极贯彻落实盲人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机构时所涉及的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费用予以减免。
六、切实加强盲人按摩工作队伍建设
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自治区和盟市盲人按摩管理机构建设,提高管理服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专人专职,经费专用。盟市级盲人按摩服务中心至少应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在各盟市盲人按摩服务中心队伍中,至少应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接受过医疗按摩及相关专业教育。要通过建立盲人按摩学会组织,加强盲人按摩人员学术交流,促进行业自律。
七、加大盲人医疗按摩工作宣传力度
各盟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残联要重视盲人医疗按摩事业的宣传。要积极协调各级宣传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开展与盲人医疗按摩相关的公益宣传活动,树立典型,扩大影响,营造帮助、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对盲人医疗按摩的认识,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申请书
2.内蒙古自治区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同意开办证明
3.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审核通知书
4.内蒙古自治区盲人医疗按摩机构撤销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