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现将我市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认定及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认定对象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管辖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审核认定及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2018年7月 8日至 2018年8月 31日(每周四上午和法定休息日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对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每年10月底前为保障金的申报征缴期,用人单位持《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持所需资料到审核认定机构申报办理。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084元)计算保障金。
三、审核认定管理
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一、二、三、四分局、如意、金川、金桥开发区税务分局,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保障金审核认定工作,由呼和浩特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四、审核认定内容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全区统一),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书或营业执照;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备案花名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编制本。
4、2017年6月和12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残疾职工2017年度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社保局2楼,并且加盖业务专用章)、2017年五项保险的最后一次交费票据。
5、2017年6月和12月工资支付原始凭证。
(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全区统一),必需盖单位公章。
2、2017年6月和12月工资支付原始凭证。
3、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书或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每页都要加盖单位公章。
五、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呼和浩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084元)。
六、免征范围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从2017年3月15日起,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审核认定地址
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1号(市委党校东侧党员培训楼)。
联系人: 杨万宝 马英俊
电 话:2236553 2236561
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7月8日
附件:呼和浩特市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及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