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 9号)文件要求,每年的10月31日前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申报征缴期。已申报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2019年11月1日将产生滞纳金,请各单位及时到规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望广大纳税人周知,谢谢!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知
2019年10月21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 9号)文件要求,每年的10月31日前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申报征缴期。已申报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2019年11月1日将产生滞纳金,请各单位及时到规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望广大纳税人周知,谢谢!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知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