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2022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方式和审核时间
(一)2022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截止时间:2023年9月30日
1.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网报系统办理流程(企业操作端)第一步:在互联网搜索“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进入→第二步:注册或者登录(注册或者登录时必须使用法人帐号)→第三步:选择对应行政区划(根据单位所属的残联主管部门选择)→第四步:通过直通部门找到“本级残联”→第五步:找到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在线办理。→第六步:根据系统点击“我要申报”,先进行“单位信息维护管理”,后办理“残疾人安置管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第七步:安置完成后点击“完成申报”,完成安置登记。
2.窗口办理(现场办理):因故不能网办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二)2022年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具体详情咨询主管税务机构。
三、申报材料
1.填写《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
3.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
4.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1份。
5.残疾职工2022年度工资证明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残疾职工工资情况时须提供)。
6.残疾职工2022年度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时须提供个人参保证明)。
7.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职工认定时填报并提供)。
注:材料1、2、7可登录呼和浩特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查看2023年5月17日通告并下载。
四、审核范围
(一)市本级
主管税务局为以下各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税务局。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820室
联系电话:2570074 2570075
(二)旗县区级
主管税务机关为各旗县区税务分局的,联系所在旗县区残联进行咨询。
新城区残联联系电话:6218128
回民区残联联系电话:4394754
玉泉区残联联系电话:6353136
赛罕区残联联系电话:5184862
土左旗残联联系电话:8165568
托县残联联系电话:8560553
和林县残联联系电话:7186858
清水河县残联联系电话:7913548
武川县残联联系电话:13274811833
五、相关说明
1.2022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系统可以通过残疾人身份证号查询到该人员的残疾人证、已缴纳社保、医保、工资信息的,若出现信息核验不通过的情况请拍照上传纸质证明材料,进行人工审核(见申报材料)。
3.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要求,联网认证跨省通办业务办理,若有证件与推送信息不符,或库内无信息的情况,请军残人员到当地军人事务局进行证件报备,直到库内信息与本人证件相符。
4.用人单位提交安置信息后点击“完成申报”按钮,点击后不可以再录入安置残疾人。
5.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7.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附件: (一)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
(二)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