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知识问答】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常见问题解答(三)
来源:    时间:2024-08-07    作者:呼和浩特市残联

ad75d391a19aa025637a73f75f9f9068.jpg933897a45e9d6b9fce65f66858b84a2e.jpg5822e82f13927c926dc1732a69f574ea.jpg

三、残保金申报缴纳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认证申报与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期:均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2.残保金申报单位:所有残保金缴费单位,无论是否达到1.5%的安置比例均须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涉及费款及时缴纳。组织形式为总分机构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可以选择与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相一致的原则,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终止税费种,不得随意更改。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费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4.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职工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参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劳动统计指标解释》等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临时性用工人员的工资,公车改革补贴、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等计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辞退职工时对其发放的一次性补偿、职工福利费等不计入工资总额。

  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参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劳动统计指标解释》等规定,离退休返聘计入其他从业人员;实习及临时用工按季节性用工折算,季节性和临时性用工折算时可以不是整数;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派遣单位(有残疾人协商计入一方的,在职职工要和残疾人同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保障金。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注意登记注册类型)。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的免征;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1.5%,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交保障金。要求在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报表》。残疾人联合会对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符合规定的会财政、税务联合审核,同意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