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联关于开展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4-10-18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会

各盟市残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市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0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厅函〔2023〕107号)的要求,自治区残联决定开展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从事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符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机构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残疾人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并在属地残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不得出现任何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登记备案方法

(一)服务机构在我区开展残疾人劳务派遣业务,首先应在开展业务的人社部门进行登记,获得许可。  

(二)服务机构在通过当地人社部门许可后,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残疾人劳务派遣登记备案(流程见附件)。

(三)盟市残联负责本地区备案审核工作。

(四)服务机构需完成备案并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申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服务机构应按照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克扣残疾人劳动报酬、收受残疾人押金。

(二)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时,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申报时的残疾人归属。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审核时,对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的,要首先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查看残疾人劳务派遣登记备案情况,没有通过备案的不予审核

(四)对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进行现场或电话核实。如联系方式非残疾人本人或近亲属电话的,需通知服务机构及时修正,否则不予认定。

(五)服务机构每年要向当地残联书面报告派遣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残联的指导检查。不进行报告的不予审核认定。具体报告程序、时间及内容由盟市残联自行确定。

(六)各盟市、旗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要明确对服务机构的考核方法,定期对已登记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了解掌握残疾人就业和培训情况。要做好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及时将服务机构名单和变更情况进行公示。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残疾人人力资源服务黑名单制度,对于未经许可开展残疾人劳务派遣工作的和有克扣残疾人工资等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一经查实,要移交当地人社部门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得在当地开展残疾人就业相关业务,不得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申报工作

(八)各级残联要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其依法依归开展业务,依法保障合法合规经营的残疾人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工作正常开展,落实推荐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各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联办公室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内残联办函202328号)要求,落实残疾人人力资源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申报工作。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将有关要求书面通知到服务机构,并做好政策解答和服务工作。

 

附件: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备案流程.docx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会

                          2024年1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