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
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告
全市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2021〕10号)、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13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残联发〔2024〕20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023年度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先申报认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认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申报时间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时间:3月1日至10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全程网办)
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mg.gov.cn)选择法人用户注册或登录,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选择对应行政区域在线办理。(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二)窗口办理(现场办理)
因故不能网办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当地残联审核窗口进行现场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1份(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见附件4)。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需完整包含申报年度,若存在年中续签,需提交前后2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四)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所申报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提供编制本首页及在职人员花名册中残疾职工页(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2.所申报残疾人的工资系统无法调取时,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或残疾职工工资银行流水及单位工资表(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3.所申报残疾人的社保及医保缴纳信息系统无法调取时,需提供社保、医保参保缴费情况证明等资料(原件1份并加盖社保、医保部门业务专用章)。
6.所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上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见附件4);若存在上下级或第三方代发代缴的关联单位时,需提供与关联单位之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注:用人单位线下申报所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标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以及复印人姓名和复印时间。
五、优惠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注意登记注册类型)
(二)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的免征;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1.5%,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比例的用人单位在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证后,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到残联认证,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在残联部门办结审核工作,将审核信息提交税务部门后,可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下载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三)出现重复安置争议时,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出具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期间不间断)文书到当地残联审核窗口进行申诉办理。
七、失信责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经税务机关公示后一年内仍不改正的,将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八、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全市申报地址及咨询电话(见附件2)
九、监督电话:0471-3122612
附件:
5.《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4日